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
ICS 67.140.10
X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833.3—2013
代替 GB/T 9833.3—2002
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
Compressed tea—
Part 3 :Fu zhuan tea
2013-07-19 发布 2013-12-06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GB/T 9833《紧压茶》分为以下9个部分:
——第1部分:花砖茶;
——第2部分:黑砖茶;
——第3部分:茯砖茶;
——第4部分:康砖茶;
——第5部分:沱茶;
——第6部分:紧茶;
——第7部分:金尖茶;
——第8部分:米转茶;
——第9部分:青砖茶。
本部分是GB/T 9833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9833. 3—2002《紧压茶 茯砖茶》。与GB/T 9833. 3—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产品不分等级,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合并;
——删去理化指标中的注1,将理化指标中的水浸出物和冠突散囊菌改为判定指标;
——卫生指标采用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和GB 2613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代替已废止的 GB 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
——判定规则改为按第4章规定的感官品质、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净含量项目要求,任一项不合 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湖南省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茶厂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湖南省白沙溪茶厂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苍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杨秀芳、王庆、吴锡端、崔胜伏、彭雄根、刘雪慧、祝雅松、刘杏益、刘新安、梅宇、张亚丽、纪晓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833. 3—1988、GB/T 9833. 3—2002。
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
1 范围
GB/T 9833的本部分规定了茯砖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以黑毛茶为主要原料,经过毛茶筛分、半成品拼配、渥堆、蒸汽压制成型、发花、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茯砖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往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裝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2013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6130 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逋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等级和实物样
茯砖茶不分等级。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4 要求
4.1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标准实物样。
外形:砖面平整,棱角分明,厚薄一致,色泽黄褐色,发花普遍,砖内无黑霉、白霉、青霉、红霉等杂菌。
内质:香气纯正,汤色橙黄,滋味纯和,无涩味。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3.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和GB 26130的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2.2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2.3 茶梗按GB/T 9833.1—2013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4 非茶类夹杂物按GB/T 9833.1—2013附录B的规定执行。
5.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2.6 冠突散囊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5.3.2 农药残留按GB 2763和GB 26130的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 9833. 1—2013附录C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6. 1.2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 分、总灰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净含量。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第123号令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H/T 1071的规定。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7.5 保质期
在符合7. 4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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