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国家标准

安化县茶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定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 安化县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 本协会由从事安化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管理、茶艺、收藏、科研、教学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及爱好茶叶、茶文化的个人自愿参加,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服务为宗旨,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是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济、贸易、科研等组织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化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化县茶旅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安化县东坪镇。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县茶叶科研、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经营和出口。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县茶叶产业调整结构,开展茶叶科研生产和综合利用,发展茶产业,振兴安化茶业经济,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县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县茶叶产业稳健发展。
  (三)了解会员和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反映会员的呼声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开展与国內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的合作与交流;协助建立国际市场准廴和贸易争端问题的应对机制。
  (五)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指导专业技术、培养专业人才。
  (六)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安化茶产业的整体效益,增加茶农收入。
  (七)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企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担政府的购买服务。
  (八)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茶叶品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建立产品品鉴体系、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产品价格指导体系等服务性机制。
  (九)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县有关部门,推进茶产业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进茶产业的联合与合作。
  (十)积极推介安化名茶,倡导发展有机茶,扶植出口,进一步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
  (十一)加强龙头企业的建设,帮助龙头企业树品牌、上规模,开拓市场,推进全县茶叶产业化建设进程。
  (十二)挖掘、弘扬茶文化,促进茶道、茶艺、茶馆、茶市场的建设,推进茶旅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十四)本协会经批准开展品鉴、防伪、代为检验检测等有偿服务,收取成本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热爱安化茶产业、茶文化的组织和个人,以完全自愿为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安化茶产业、茶文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个人会员200元/年会费,会员单位1000元/年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受到开除党籍的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判决的,则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分会或会员小组,分会或会员小组必须遵守本章程,并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比列分配到各区域协会分会或协会小组,由协会分会或协会小组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如有特殊需要,经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需召开会员大会的,再适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必要时,可设专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专职常务理事,专职从事协会的工作。协会领导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兼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兼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应是本行业或关联行业领军人物、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明确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专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专职常务理事。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立后,及时向所属行业社会组织党委申请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其他负责人担任的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可担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引领党员和会员推动本会健康发展。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捋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应参与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决策决议并进行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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