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黑茶 第3部分:湘尖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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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719.3—2016

 

黑茶

第3部分:湘尖茶

Dark tea—Part 3:Xiangjian tea

 

2016-06-14 发布    2017-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GB/T 32719《黑茶》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花卷茶;

——第3部分:湘尖茶;

——第4部分:六堡茶;

……

本部分为GB/T 3271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湖南农业大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茶厂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农业局、湖南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肖力争、刘仲华、翁昆、彭雄根、刘新安、杨秀芳、刘雪慧、张流梅、林海、张亚丽。

 

黑茶

第3部分:湘尖茶

 

1 范围

GB/T 32719的本部分规定了湘尖茶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部分适用于黑茶产品中的湘尖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9833.1  紧压茶 第1部分:花砖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湘尖茶 xiangjian tea

以安化黑毛茶为原料,经过筛分、复火烘焙、拣剔、半成品拼配、汽蒸、装篓、压制成型、打汽针、凉置通风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 产品等级和实物样

4.1 产品等级

4.1.1 天尖(湘尖1号)是以特、一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1.2 贡尖(湘尖2号)是以二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1.3 生尖(湘尖3号)是以三级安化黑毛茶为主要原料,按湘尖茶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安化黑茶产品。

 

4.2 实物标准样

湘尖茶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茶梗按GB/T 9833.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JJF 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 9833.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抽样以为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茶梗、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

b)加工原料、设备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8.28.4规定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通知公告

文号:GB/T 32719.3-2016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1-01